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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与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和县供销合作总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96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代表人:杨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萍。被告: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时刚,主任。被告:和县供销合作总社。法定代表人:陈步高,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与被告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和县供销合作总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萍、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时刚、被告和县供销合作总社法定代表人陈步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诉称,至诉讼之日止,被告尚欠我行1993-1998年度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有贷款911000元。到2008年8月28日累计欠息326990.20元。上述贷款是在农业银行代理农发行业务期间形成、在农发行和县支行成立后清理确认的,均为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贷款。2008年8月26日经和县人民政府协调,和县供销合作总社下属的和县姥桥供销合作社、和县乌江扎花厂、和县和城扎花厂已于2002年关闭,故由和县供销合作总社作为原债务人办理农发行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划转手续,并承接原债务人和县姥桥供销合作社1992-1998年度末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贷款481000元、承接原债务人和县乌江扎花厂1993-1998年度末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贷款110000元、承接原债务人和县和城扎花厂1993-1998年度末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贷款320000元,原三家企业债务合计为911000元,并签订了债务承接协议。2008年8月28日该公司根据协议与我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被告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所签协议违背了1985年2月28日《借款合同条例》第六条: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五、借款期限,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之约定。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债务转让合同不成立。被告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和县供销合作总社答辩称,原姥桥供销合作社、和县乌江扎花厂、和县和城扎花厂贷款本金91.1万元及利息32.69902元,情况属实;2008年8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已就该债务签订了债务承接协议。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债务承接协议。证明2008年8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已就该债务签订了债务承接协议;2、债务承接清单。证明被告承接原姥桥供销合作社、和县乌江扎花厂、和县和城扎花厂债务具体数额。被告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和县供销合作总社对原告的两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未提交证据。被告和县供销合作总社未提交证据。结合双方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被告皆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债务承接人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及债务人和县供销合作总社(其下属原和县姥桥供销合作社、和县乌江扎花厂、和县和城扎花厂于2002年关闭)三方签订了《债务承接协议》,协议约定: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承接和县供销合作总社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截止2008年8月28日的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本金91.1万及利息32.69902元。其中和县姥桥供销合作社1992-1998年度末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贷款481000元、和县乌江扎花厂1993-1998年度末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贷款110000元、和县和城扎花厂1993-1998年度末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贷款320000元。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承接的债务包括债务承接清单中列明的借款合同项下和县供销合作总社未履行的全部债务。协议同时约定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承接的贷款债务为中央和地方政策性棉花财物挂账占用贷款,按政策规定贷款本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消化归还,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承接债务但不承担贷款本息归还责任。本院认为,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转让的要件之一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其达成合意一般表现形式是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债务转让合同。本案中,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债务承接人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及债务人和县供销合作总社三方签订了《债务承接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将债务人和县供销合作总社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承接。但协议第六条约定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承接的贷款债务为中央和地方政策性棉花财物挂账占用贷款,按政策规定贷款本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消化归还,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承接债务但不承担贷款本息归还责任。该承接协议仅仅具有债务转让的形式,而没有债务转让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发生实质的转移,即原、被告签订的《债务承接协议》缺少必要条款,未就债务转让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债务转让合同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与被告和县供合资产管理中心、和县供销合作总社签订的《债务承接协议》不成立。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县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礼龙审 判 员  施祖民代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邱 竞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