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耿吉芹与范功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吉芹,范功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耿吉芹,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范功龙,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吉芹诉被告范功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吉芹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兴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