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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华南、陈刚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华南,陈刚,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15862490-5。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华南,女,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抚州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章春,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西抚州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银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华南、陈刚、章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华南、陈刚、章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华南、陈刚、章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华南、陈刚、章春银行存款6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华南、陈刚、章春收入6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