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6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李培涛遗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李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663-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培涛,男,1945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培涛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开执字第(663-66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培涛在银行中的存款14688.59元。因该账号为养老账号,需每六个月进行集中扣划,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