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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盘丁与陈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盘丁,陈则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王盘丁。被告:陈则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盘丁与被告陈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盘丁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盘丁撤回对被告陈则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8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受理费784元。审 判 长  张婉仪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芳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