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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周瀚源。委托代理人:马宏利。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山河。再审申请人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