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周瀚源。委托代理人:马宏利。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山河。再审申请人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