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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宾宾与北京馨强劲冷冻仓储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宾宾,北京馨强劲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昊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李计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040号原告赵宾宾,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馨强劲冷冻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夏场村村委会东150米。法定代表人李佳乐,经理。被告北京卓越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4区92号。法定代表人李长雨,经理。被告北京昊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雪,总经理。被告李计全,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宾宾与被告北京馨强劲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昊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李计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书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宾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