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张湾执字第003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守云、陈显鹏与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守云,陈显鹏,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395-2号申请执行人谢守云。申请执行人陈显鹏,十堰市十三中学生。法定代理人谢守云(申请执行人陈显鹏之母)。被执行人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张湾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谢守云、陈显鹏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谢守云、陈显鹏社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古牛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谢守云、陈显鹏赔偿258665.5元及逾期滞纳金。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申请执行人谢守云、陈显鹏申请执行的执行标的269320元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张湾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