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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766号原告秦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1、离婚;2、男孩秦源X、秦圭X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1万元;3、被告交回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4万元。被告徐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两个孩子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50万元,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用于给原告秦某某和秦圭X购买中国太平洋保险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秦某某自愿承担。审判长 樊 勇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李红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