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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陈忠依与陈宜坤、杨秀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坤,杨秀梅,夏东荣,陈忠依,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王晓辉,许震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796号原告陈宜坤。原告杨秀梅。原告夏东荣。原告陈忠依。被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振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明,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芳,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辉,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姬村镇前赵庄村汇丰南路1号。被告许震兰,江苏省江都市小纪镇马凌村后湾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宜坤、杨秀梅、夏东荣、陈忠依与被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王晓辉、许震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宜坤、杨秀梅、夏东荣、陈忠依以“同起事故多人受伤、两人死亡,待相关权利人一并起诉后,再主张权利”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宜坤、杨秀梅、夏东荣、陈忠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宜坤、杨秀梅、夏东荣、陈忠依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