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421号原告马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郑云龙,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