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566号王某、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56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农民。2013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跃,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张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宗申牌摩托车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后,与被告人梁某预谋将车辆盗回并将一把车钥匙交给梁某。随后,被告人王某骑摩托车载乘高某行至本市未央区宏林名苑小区门口,将摩托车交予高某,由高将车放置于车棚。被告人梁某乘坐出租车跟随王某之后。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该小区持王某给的车钥匙将摩托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盗出,被告人王某在外接应。作案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被盗车辆藏匿。被害人高某发现车辆被盗后遂报警。被告人王某、梁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被盗赃物摩托车一辆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樊某、刘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已转让给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悔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可对被告人梁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