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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24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华超等与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超,李敬,李娜,李奂,李婷,李增,王明汝,王晏氏,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田强,焦作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候俊杰,郑飞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焦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410-1号原告李华超,男,生于1965年8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大王庄行政村姚庄**号。原告李敬,女,生于1986年8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耿庄行政村闫庄**号。原告李娜,女,生于1987年10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鲖城镇尖楼行政村尖楼**号。原告李奂,女,生于1988年11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王沟村万岗组。原告李婷,女,生于1990年1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大王庄行政村姚庄**号。原告李增,男,生于1991年4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大王庄行政村姚庄**号。原告王明汝,男,生于1939年10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许村行政村何庄**号。原告王晏氏,女,生于1941年2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许村行政村何庄**号。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光明南路95号。被告田强,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文明路2巷*号。被告焦作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墙南口。被告候俊杰,男,生于1970年5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杞县邢口小河寨村*组。被告郑飞杰,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古店村古店**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丰收路160号锦江花园桂花苑12号楼1单元2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华超、原告李敬、原告李娜、原告李奂、原告李婷、原告李增、原告王明汝、原告王晏氏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被告田强、被告焦作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候俊杰、被告郑飞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焦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焦作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侯俊杰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原告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便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我们与原告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也从未对其造成任何侵权和伤害,若原告认为我们之间存在纠纷,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7月14日,被告侯俊杰驾驶车辆在青银高速公路济南方向309KM+4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事故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焦作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虽称本案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并不影响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因此其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焦作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