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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洪臣、杜玉兰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臣,杜玉兰,聊城市东昌府区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张洪臣,男,汉族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原告杜玉兰,女,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国旺,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前许街西首路北。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撤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与房屋有争议的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臣、杜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