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章月兰与杜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忠明,章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忠明。委托代理人:王海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月兰。上诉人杜忠明与被上诉人章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忠明于2013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忠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忠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上诉人杜忠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