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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章月兰与杜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忠明,章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忠明。委托代理人:王海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月兰。上诉人杜忠明与被上诉人章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忠明于2013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忠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忠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上诉人杜忠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