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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5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德安与北京骏达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5294号本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对原告孙德安与被告北京骏达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529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二行“11月1日”,更正为“10月1日”、第五页倒数第二行“11月9日”,更正为“10月9日”,特此更正。审 判 长  李 蕊人民陪审员  白志社人民陪审员  肖东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