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宏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张淑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张宏,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子瑜,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浩(原告之姨),女,1943年3月20日出生,北京西来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顾问。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晓市*号。法定代表人孙长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俊峰,男,1957年5月2日出生。被告张淑敏,女,1946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玉明,男,1941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伟,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张宏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以下简称天坛分中心)、张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琳、人民陪审员桂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宏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淑敏系姑侄关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区北区X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被告天坛分中心直管公房。诉争房屋原由原告的祖母张郭氏承租。原告自出生之日起自1996年被判刑羁押之前,一直与张郭氏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被告张淑敏趁原告服刑、张郭氏年高体病,谎称张郭氏同意、其他家属无异议,将诉争房屋变更到其名下。2012年,原告才得知诉争房屋变更至被告张淑敏名下。原告认为,被告张淑敏未经原承租人及共居人允许,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天坛分中心与被告张淑敏之间的《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查,原告张宏系诉争房屋(1995年变更至被告张淑敏名下)原承租人张郭氏(1996年去世)之孙,被告张淑敏系张郭氏之女。原告的户籍于1980年2月27日由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迁入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区X楼X号,又于1982年4月21日迁出至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另,原告于1991年11月至1996年6月因被公安通缉逃匿,于1996年6月被羁押,于1996年11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再,被告天坛分中心自认其工作审查不严格,未按政策办理诉争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现原告以其系诉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之间的《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但对于其系诉争房屋共居人之主张举证不足,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飞代理审判员 陈琳人民陪审员 桂衡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