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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惠某某,党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蒲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2年2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某某,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惠某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村民。2012年3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系被告人张某某之夫。被告人党某某,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村民。2012年3月3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村民。2012年6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党某某,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2年2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系被告人王某某之夫。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2012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女,曾用名张某某,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2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某某,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惠某某、党某某、孙某某、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本院作出(2013)蒲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渭中刑一终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2、发回蒲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蒲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惠某某、党某某、孙某某、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及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律师曹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被其表姑刘某某(另案)骗至江西加入香港仟亿国际贸易公司后伙同惠某某、党某某、马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成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赵某某(另案),党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在江西抚州市、安徽省蚌埠市、湖北省荆门市、鄂州市等地使用虚假的香港仟亿国际世贸公司的公司名称,采取层级式销售、拉人头的方法销售“BOSS”牌西服、化妆品等产品,以五级三介制的方法分级提成,该组织团伙共发展下线百余人,并在该传销网络中担负了重要职责,起组织领导作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惠某某、党某某、孙某某、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唐某某是被骗才加入了传销组织,2010年7月主动退出,应属犯罪中止;(2)被告人唐某某是韩城两个群众扭送至蒲城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是唐某某主动交待的,应为投案自首。(3)被告人唐某某并不知传销是犯罪,直到其他传销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是犯罪,便主动离开。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综上,请对被告人唐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某、孙某某、党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辩称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受他人引诱才加入的,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也已退赔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被其表姑刘某某(另案)骗至江西加入香港仟亿国际世贸公司进行传销活动。加入该公司传销网络需购买3800元的产品一份,公司按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销售1至2份产品为实习业务员,销售3至9份为业务组长,销售10至64份产品为业务主任,此为第一阶段的晋升。第二阶段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需销售65至599份产品,下线有两名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晋升高级业务员,需销售产品600份以上,下线为3名业务经理。购买第一份产品有BOSS西服、化妆品,购买两份以上仅缴纳费用。被告人唐某某发展米某某、赵某某为下线,米某某的下线为马某某(在逃),马的下线绍战利发展了张某某(在逃),张某某又将其妹张某某发展为下线,张某某发展其丈夫惠某某为下线,惠某某将其同学党某某及李某某、张某某发展为下线,党某某发展其父党某某及刘某某为下线,党某某发展其妻王某某及雷某某为下线,王某某的下线又发展了孙某某为下线。上述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惠某某、党某某、党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在传销网中,级别均为高级业务员。上述人员先后在江西省抚州市、安徽省蚌埠市、湖北省荆门市、鄂州市等地参与传销活动,共发展下线66人。被告人唐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购买产品11份,2009年9月负责管理账务及传销系统,2010年5月移交给张某某管理,同年7月份退出。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负责发放提成。惠某某2008年12月加入传销组织,申购产品11份,2010年12月份退出传销组织。2009年元月份党某某加入传销组织,2009年4月及7月其父党某某、母王某某加入传销组织,三人均买产品11份,2011年退出传销组织。孙某某2009年10月加入传销组织,2011年8月份退出,购买产品11份,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张某某2008年年底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11月份退出,购买产品1份,发展惠某某、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为下线。该传销组织涉及人数66人。被告人唐某某、惠某某、党某某、孙某某均属传销组织的管理阶层。2012年3月12日,党某某、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党某某退赃30000元,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退赃5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退赃3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可证实:1、证人雷某某证言,他是党某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的,该组织是按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销售1至2份产品为实习业务员,销售3至9份为业务组长,销售10至64份产品为业务主任,此为第一阶段的晋升。第二阶段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需销售65至599份产品,下线有两名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销售产品600份以上,下线为3名业务经理。购买第一份有BOSS西服、化妆品的,第二份往上仅缴纳费用。他和家人共申购产品44份,花了148000元,领不到3万元。知道的下线有11人。直接犯罪的下线是其妻卜某某。2、证人蒲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证言,证实三人是孙某某、党某某及王某某传销组织的下线。传销的地点是安徽省蚌埠市、湖北省荆门市及鄂州市,共申购产品30份。没挣下钱。3、证人米某某证言,2006年11月份,唐某某将其叫至江西抚州市加入传销组织,他申购了4份产品,发展了马某某,领了2900元,就再没干。4、证人李某某证言,她是张某某乙骗至蚌埠市加入传销的,共申购产品11份,发展下线7人。5、证人李某某、李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同李某某的基本一致,四人共申购产品14份。6、证人张某某证言,她是惠某某甲叫到蚌埠市加入传销的,申购产品11份,干了一年多,赔了十几万,就再没干。7、证人蔺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证言,杜某某介绍加入传销,共申购产品17份。未领导业绩。‘8、证人成某某、宋某某证言,宋某某、成某某是赵某某的下线,加入一年多,欠了申购产品11份,没挣下钱。就回来了。9、证人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卜某某证言,证实其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地点、申购产品的数额及该组织的上下线。业绩发放1—2万。10、传销体系的公司宣传材料《业务洽谈》、奖金分配制度、公司行政框架图、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及产品订购单,证实传销组织的管理体系及加入所经历的程序。11、某某省建行、某某省建行、某某县建行账单,证实唐某某等被告人在传销体系中的账目往来12、传销网络图,证明了各被告人名下传销活动的体系,上下线人员的构成。13、抓获证明三份,证实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14、蒲城县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收据三张,证明被告人党某某退赃30000元,被告人惠某某、张某某共退赔5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退赃30000元。15、同案犯赵某某证言,2007年10月,唐某某以在安徽省蚌埠市搞经营为名,将他和米某某叫了去,加入了传销组织,他先申购了一份产品3800元,后唐某某说申购了11份,起点高,挣钱快,他又申购了10份,每份3300元,共计36800元。传销组织实行的是“五级三阶制”。他发展了两个人。他知道的上线有8个人,下线有40多人。他的级别已达到高级业务员。2010年4月和唐某某去了合肥市,唐某某让他协助张某某管账发业绩,惠某某管单。惠某某是高级业务员。16、被告人唐某某供述,2006年10月他经他表姑刘某某以做工程为由,将他骗至江西省九江市加入“香港钱颖一国际贸易公司”,该公司只是个空架子,属非法公司,公司用统一模式,五级三阶制,层式销售,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五级三阶制就是五个层次,三个阶段。五级:高级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组长、实习业务员。三级:组长到主任是一个阶段,主任到经理是一个阶段,经理到高级业务员是一个阶段。他加入后花了36800元申购了11份产品。办的是高起点,2009年就是高级业务员。传销头目惠金荣安排他到安徽省合肥市,9月份另一头目樊丙龙通知他办理了一个银行账户,以后上来的钱直接打到账号上,同时他接管了传销体系。他们申购了第一份产品是3800元,以后每份3300元。他刚开始是发展业务,接待新人,给新人上课,他发展的两个下线是米某某、赵某某。米某某到主任级就不干了,赵某某到高级业务员,也就不干了。他们给新人有一套统一的业务洽谈资料。他接受传销体系以后,主要在安徽省蚌埠市经营,由惠某某管单,另外还有马某某,张某某及其妻帮惠某某管理事务。新人办理申购单,把钱交给管单的或管单指定的账户,然后将存款凭证交给管单的,选购产品办理一式三联订购单,就算正式加入传销组织。他自2010年初管理体系,每月要给樊某某交卖产品的钱,还有20%的申购税,另外还要给刘某某、惠某某钱。申购单有樊某某提供,每月惠某某将申购返还的清单算出后,申购单就销毁了。2010年5月他将体系交给了张某某。退出时,体系往来收入有8百余万元。他个人能获利三、四十万元。2010年湖北省荆门市的传销组织的成员被当地公安机关抓后,他能交30多万元罚款。他的下线大概有50余人。17、被告人惠某某供述,他是其妻张某某介绍加入的传销组织,时间是2008年12月份,他申购了11份产品,属高起点,他的级别是高级业务员。他发展的直接下线是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知道的上、下线大概有三四十人。他和妻子张某某能领业绩24万余元,除去申购费用,能挣十几万元,回家后将欠的帐一还,也没落下啥。2010年12月份退出传销组织。他在唐某某管理的传销组织中同张某某等人负责管单。传销组织的级别构成及传销方式同被告人唐某某的基本一致。18、被告人党某某供述,2008年年底,他同学惠某某乙给他电话,说张某某(惠某某的妻哥)在蚌埠市开了一家轮胎厂,让他去工作,去后就有人给他上课,做工作,他就申购了一份产品,后又申购了10份办了高起点,2009年3、4月份及6月份又给他父党某某、母王某某各申购了11份。他的直接下线是他父党某某、同学刘某某。2011年退出传销组织,能挣4万多元。他晋升到高级业务员,就和张某某、赵某某。惠某某负责给传销人员发放业绩。2012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9、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09年10月经他母亲党某某各介绍加入香港仟亿国际世贸公司做连锁销售的。该公司其实就是一个假公司,根本就不存在,他们采用的是五级三阶制的管理办法,拉人头的方式销售西服和化妆品的产品,然后组织团伙发展下线。他当时是高起点36800加入体系,他发展的直接下线是他父亲孙某某、同学刘某某及高某某、冯某某,间接的下线有40余人。2011年6月晋升为高级业务员,8月份退出。他加入体系时是张某某管理体系。传销地是安徽省蚌埠市、湖北省荆门市、鄂州市。他2011年6月管理体系,体系里有40余人,2012年2月就结束了。他能落3万多元。20、被告人党某某供述,2010年月份,他儿子党某某将他骗至安徽省蚌埠市,让他加入传销组织。他申购产品11份,很快就升到了高级业务员。知道的上下线共计11人。2011年8月退出,没挣下钱,还赔了13万。他在传销组织中呆了一段时间,是给新人讲课,后来就回来了,传销组织管理体系的供述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2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8年年底,他丈夫党某某说他儿子党某某找了个对象,让她去看一下。她就去了安徽省蚌埠市,到那后,她儿子党某某和张某某带她听课,后来她就同意了。2009年7月份就加入了传销组织,申购了11份产品,2010年12月就升到高级业务员。同月被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抓获,2011年1月13日被释放后就退出了传销组织。除过申购的36800元,能挣2万多元,她未在传销组织中呆过。其他供述同上述被告人基本一致。2012年3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她是2008年底被他哥张某某骗至安徽省蚌埠市加入传销组织的,她申购了一份产品。后将她丈夫惠某某及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发展成下线,并用她公婆的名义申购了11份产品。她刚参加传销组织时还管过纪律,后来怀孕了,就回家了。她知道的上下线共计20余人。获利2万余元。传销组织的结构及模式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惠某某、党某某、党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被引诱加入传销组织后,按组织安排以销售产品为名,又骗取新的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缴纳会费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并按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以直接及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的数量、购买、销售产品的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财,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公诉机关在本次庭审中,指控各被告人共发展下线66人,要求按一般犯罪情节处理的意见,符合《陕西省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惠某某、党某某、孙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参与管理活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惠某某、党某某、孙某某能退缴非法所得,党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四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唐某某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唐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发展下线后,未参与其他活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某某能退缴非法所得,被告人王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对三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张某某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在组织中的作用小,且已退赃,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议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二、被告人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三、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四、被告人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五、被告人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六、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七、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吴 林审判员 魏 光审判员 徐亚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