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潼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胡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