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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东红与被告杨碧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红,杨碧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王东红,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钢跃,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碧涛,男,1968年12月21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负责人闫利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红与被告杨碧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