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黔0302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09-28

案件名称

赵夏林、余卫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夏林;余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恢298号 申请人:赵夏林,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余卫勇,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一民初字第814号判决书,受理了赵夏林申请执行余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余卫勇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赵夏林借款535000元,并从2013年4月18日起还清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利率计息。二、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7750元,合计16900元,由被执行余卫勇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21074.72元,已经予以扣、并发放申请人,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房屋一套,由于需将该房产移送资产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房产移送资产处置组处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方平 审判员  冯正庆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