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37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钦州市x部、刘x、陈x、东兴市x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3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被执行人:钦州市x部、刘x、陈x、东兴市x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钦州市x部、刘x、陈x、东兴市x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钦州市x部、刘x、陈x、东兴市x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义务,但被执行人钦州市x部、刘x、陈x、东兴市x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7月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东兴市x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兴市x地块【土地证书编号:东国用(2011)第x号,面积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兴市x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兴市x地块【土地证书编号:东国用(2011)第x号,面积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x审判员 刘x审判员 彭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