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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丁世光、罗娅诉胡荣华、XX利、丁时高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光,罗娅,胡荣华,XX利,丁时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94号原告丁世光(系死者丁海燕之父),男,1968年10月11生,汉族。原告罗娅(系死者丁海燕之母),女,1977年9月6日,汉族。被告胡荣华,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望佳镇。被告XX利,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丁时高,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原告丁世光、罗娅诉与被告胡荣华、XX利、丁时高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世光、罗娅于2013年10月12日以荣县望佳镇人民政府垫支被告胡荣华、丁时高赔偿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荣县望佳镇人民政府垫支被告胡荣华、丁时高赔偿款后,有权依法对被告胡荣华、丁时高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世光、罗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丁世光、罗娅负担。审 判 长  廖路群代理审判员  郝 婷人民陪审员  邱玉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