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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文财与梁钜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财,梁钜波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28号原告李文财,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被告梁钜波,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原告李文财诉被告梁钜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老善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钜波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财诉称:2013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商谈出让宅基地的事宜,原告向被告交了50000元保证金,并约定10天内签订合同。后来原告知道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于是拨打被告电话,想取消这笔买卖,但未能联系到被告。据此,原告李文财请求:要求被告梁钜波返还50000元。被告梁钜波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立下订金收条,写明:“梁钜波将一块位于家居以西约30米路边约400平方米的五边地转让给李文财,总价二十八万正计算,现经双方议定先下订金50000元,在十天内务必交付给李文财使用。如在限期超出一天,梁钜波要按订金的双倍退回给李文财等”。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50000元,而被告未将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另查明,原告并非涉案土地所在地的本村村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金收条、收据、土地四至图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原告并非涉案土地所在地的本村村民,故原被告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收取原告的500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钜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50000元给原告李文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梁钜波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书记员  徐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