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劳迪庆与马捷、岑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迪庆,马捷,岑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劳迪庆。委托代理人:徐伟叶,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捷(又名马杰)。被告:岑迪。本院在审理原告劳迪庆诉被告马捷、岑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捷、岑迪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迪庆撤回对被告马捷、岑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计4555元,由原告劳迪庆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