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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诉黄勇、刘雄确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黄勇,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8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负责人胡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工。被告黄勇,男,1989年5月1日省,汉族。被告刘雄,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诉与被告黄勇、刘雄确认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路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