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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那军与长春市皇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军,长春市皇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那军,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王景涛,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皇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3层D-08段。法定代表人李琳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那军诉被告长春市皇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纪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