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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海民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梁作霞与张玉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作霞,张玉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0157号原告梁作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传志。被告张玉清,居民。委托代理人秦绪忠,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本胜,男,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作霞与被告张玉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作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作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