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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冯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冯某,居民。被告邵某,××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衍生审判员  薛广坤审判员  朱传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