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冯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冯某,居民。被告邵某,××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衍生审判员 薛广坤审判员 朱传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