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x与朱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朱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4952号原告王x,女,1930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x1(原告王x之子),1964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朱x,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x2(被告朱x之子),1982年9月15日出生。原告王x与被告朱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书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之委托代理人高x,被告朱x之委托代理人高x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诉称:被告系我三儿媳,我儿子高x3于2010年10月3日因心肌梗去世,按照政策,我从2010年11月开始享受遗属补助款,每月250元。现被告私自将我享有的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遗属补助款共计5000元领走,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我遗属补助款5000元。被告朱x辩称:原告享有的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遗属补助款5000元由我领走属实,但系原告授权委托我领取的,我利用该笔钱为原告购买了衣服、水果等生活用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高x3原系密云县X镇中心小学教职工,原告王x系高x3之母,被告朱x系高x3之妻。2010年10月3日,高x3因心肌梗去世,按照政策,高x2之母王x自2010年11月开始享受遗属补助款,每月250元。后被告朱x将原告王x享有的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遗属补助款5000元领走。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密云县x镇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作为高x3之母,其享有的遗属补助款应当归原告所有,现被告将原告所有的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遗属补助款5000元领走,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遗属补助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明确表示被告领走的遗属补助款归被告所有并由其支配使用,故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享有的二○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二年十二月期间的遗属补助款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朱x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书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