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XX诉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83号原告崔XX,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二坊***楼*单元*层**号。被告崔XX,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莲湖区桃园二坊***楼*单元*层**号。原告崔XX与被告崔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崔友X辩称,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现无生活来源,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4年5月6日生一女崔X,现就读于南京某大学。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为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8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为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崔XX要求与崔友X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崔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