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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3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贺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贺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延民初字第03208号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26号。法定代表人聂云龙,经理。被告张贺伶,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通物业公司)与被告张贺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贺伶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张贺伶系延庆镇××小区××室业主,其物业管理隶属我公司管辖范围。该户面积为101.74平方米,根据我公司现在执行的物业收费标准,该户尚欠2009、2010、2011、2012年度物业管理费1953.6元。经催要多次,至今未能交付。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贺伶支付物业管理费1953.6元。被告张贺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贺伶系延庆县延庆镇××小区××室业主,该小区物业属于富源通物业公司管理,被告张贺伶住房面积为101.74平方米。富源通物业公司按照延庆县发改委审批意见,每年每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4.8元。被告张贺伶未支付富源通物业公司2009、2010、2011、201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1953.6元。2013年6月27日,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贺伶支付物业管理费1953.6元。案件审理中,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张贺伶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张贺伶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延庆县发改委审批意见备案表、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贺伶系延庆县延庆镇××小区××室业主,该小区物业属于原告公司管理。原告公司已经为延庆县延庆镇××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被告张贺伶应当支付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物业费。现原告富源通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张贺伶支付2009、2010、2011、2012年度物业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贺伶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贺伶给付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九、二○一○、二○一一、二○一二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千九百五十三元四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贺伶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古章阳代理审判员  高 欣人民陪审员  李友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