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杨加寿与许明录、许丽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寿,许明录,许丽容,温州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杨加寿。被告:许明录。被告:许丽容。第三人:温州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扬花。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守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寿诉被告许明录、许丽容,第三人温州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加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加寿负担。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