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424号原告王×,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刘×,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