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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宗某与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00320号原告宗某,女,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原告母亲),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同原告。被告刁某某,男,汉族,山东省莱芜市人,某商场经理,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宗某诉被告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因承租被告单位的房子认识被告,被告于2011年6月25日向我借款2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宗某人民币20000元”。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原告所说借款事实不存在,因我单位账面多了20000元,原告当时跟我说这笔钱就说向她借的,给她打个借条,等我对上账后,这个条就给我。但我对上账后,找原告要借条,一直联系不上原告。联系上原告后,我跟原告说我可以给原告10000元,把此条拿回,原告不同意。如果我向原告借钱,我会按手印的,但此借条上没有我的手印。此借款不存在利息,因为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承租使用被告单位的房屋认识被告。2011年6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宗某人民币20000元(二万元)。刁某某2011年6月25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来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出借人对其主张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该借条系因原、被告之间发生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凭证,具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的效力,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单位账面多出钱款,为平账而出具借条以及借条上没有其手印为由,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一节,原告与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仍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宗某二万元;二、被告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宗某二万元的利息(自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刁某某承担。…....4,我是心脏病刚出院,对骂起来,之后回家我感到生气,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芳人民陪审员 杨 铭人民陪审员 李家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营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告知执行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