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云生与罗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生,罗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703号原告赵云生,男,汉族,59岁。被告罗建涛,男,汉族,33岁。原告赵云生诉罗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生及委托代理人华道卫和被告罗建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30日,被告罗建涛向原告借款8100元,打有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请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100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合伙做生意,原告应从公司提走8100元的现金,但是没有提成,原告把8100元的电子币转给我,我才给原告写了一份8100元的欠条。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被告罗建涛借原告赵云生81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罗建涛今欠赵云生现金8100元(捌仟壹佰元整),2011.6.30,罗建涛”。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合伙做生意,原告应从公司提走8100元的现金,但是没有提成,原告把8100元的电子币转给我,我才给原告写了一份8100元的欠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罗建涛偿还原告赵云生借款8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出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建涛承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金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