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振方、林振方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冯恩学、徐江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方,冯恩学,徐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93号申请人林振方。被执行人冯恩学。被执行人徐江涛。申请人林振方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恩学、徐江涛支付其劳务费4690元,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恩学、徐江涛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59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