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1-04-16
案件名称
(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田启文;袁中英;田畅;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超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启文,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系田志国的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中英,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系田志国的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畅,男,200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系田志国的儿子。法定代理人:田启文,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其祖父。法定代理人:袁中英,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其祖母。以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琼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东城大道社保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723264-5。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宗,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莞市超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横塘塘清东路142-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860933。法定代表人:张超伟。上诉人田启文、袁中英、田畅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东莞市超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启文、袁中英、田畅以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撤销了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10855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启文、袁中英、田畅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上诉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启文、袁中英、田畅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田启文、袁中英、田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