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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296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 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