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华仲峰与王惠礼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仲峰,王惠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华仲峰,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惠礼,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华仲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礼劳仲案字(2012)01号裁决书及(2012)礼劳仲案字01号补充裁定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惠礼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惠礼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华仲峰工伤赔偿金3704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现我院已执行28570元,申请执行人华仲峰领取该款后对剩余的8478元放弃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礼执字第002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