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07-31
案件名称
魏新有与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魏新有;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方行初字第75号原告魏新有,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生,住方城县。被告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宏,任局长。原告魏新有不服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章松审判员 杜 柯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