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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安国际医院、浙江新安国际医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国际医院,浙江新安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99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姝,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新安国际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二期。法定代表人:詹国团。被告:浙江新安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二期。法定代表人:詹国团。被告: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辉六路1号。法定代表人:龚翼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安国际医院、浙江新安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02.5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祎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