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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珍、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被告脾气暴躁,常殴打原告,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并不是脾气暴躁。我们婚后两个月,原告就回了寿光居住,还让我去寿光,原告有骗婚的嫌疑,我们还欠下了一些债务,我可以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4月7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月1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双人木床一张、挂衣橱一个、梳妆台一个、康佳牌27吋彩电一台、组装电脑一台、皮革双人沙发一个、玻璃茶几一个,上述财产现在被告处。原、被告无共同存款、债权。被告主张的债务有:借胡兆才30000元、借胡爱林20000元、结婚支出的费用100800元。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债务不予认可,认为:自己不清楚被告所说的借款、用途;结婚后,被告说过结婚时没有欠债。被告主张的债务未举证证明。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未予准许后,双方未珍惜夫妻感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可归被告所有。被告主张的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关于原告应分担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双人木床一张、挂衣橱一个、梳妆台一个、康佳牌27吋彩电一台、组装电脑一台、皮革双人沙发一个、玻璃茶几一个,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辉代理审判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