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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隆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平湖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隆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29弄1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达,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高桥北侧良种场内。法定代表人:郭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隆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825元,减半收取31912.5元,由原告隆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