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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收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潼民初字收第0105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以琐事争吵,无奈原告于2013年3月从家里搬出,被告并未主动联系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但不致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不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文审 判 员  张天宏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