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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婚生子贺培乔由被告王某某抚养,贺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98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贺某某负担。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谈话,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