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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蔡益金与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益金,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72号原告蔡益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传黄、黄文焕。被告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益金诉被告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益金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23元,减半收取3411.5元,由原告蔡益金负担。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