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吕某,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宛家本,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