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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吕某,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宛家本,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