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先会与尹若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先会,尹若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86号原告:朱先会,女,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法定代理人:朱守红(朱先会父亲),户籍地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宇箭,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若亭,男,194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先会与被告尹若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先会于2013年10月14日,以被告尹若亭已赔偿3.8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尹若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先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先会撤回对尹若亭的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朱先会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睿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