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武胜强与洪文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强,洪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强,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洪文凤,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武胜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十堰中民再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洪文凤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